这一条也很滑稽。
黛薇提出:“每一個承諾成為華聯會合作社團或聯盟社團的機構,必定擁有在華聯會中的當然議事和表決權席位,”
黛薇在提出此建议之前曾经建议华联会将不愿“公開填表加入在華聯會名下”“感到十分為難甚致反感”的社团主动将他们宣布为华联会的”合作社團或聯盟社團“。但是,这里又提出”合作社團或聯盟社團“能够”必定擁有在華聯會中的當然議事和表決權席位“,这完全是自相矛盾的。合作联盟者就不可能有议事和表决的权力和席位,有表决和议事权力和席位就不是合作联盟关系,就必须公开填表加入。
既不公开填表加入,又不列在华联会名下,又有在华联会的当然议事和表决权席位。这可能吗?